时任警员向贷款公司董事及同袍收贿及索贷判囚四个月

2024年4月26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警员向一名贷款公司董事收取贿款共逾13,000元,以回答对方有关警方运作的查询,以及未经许可向一名同袍索取贷款约10,000元。被告今日(4月2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苏靖峰,30岁,前警员,早前承认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时斥责被告破坏法纪,滥用警员身份犯案,违背警队核心价值,行为不为文明社会容许,须判处即时监禁。

案情透露,苏靖峰案发时任职警员,驻守沙田警区田心分区。他透过贷款推销电话认识一名自由身贷款代理人,其后获对方转介予多间贷款公司。该名贷款代理人后来成为一间贷款公司的董事兼股东。

廉署接获警方转介贪污投诉展开调查,发现苏靖峰于2021年6月底至10月中期间,先后接受该名贷款公司董事16笔借贷共13,300元。

苏靖峰接受借贷期间,曾回答该董事查询警方运作的事宜。其中一项查询涉及旺角警署一宗个案,苏靖峰告诉对方旺角警区的人员追查涉案替更的士司机需时,并且需申请搜查令向涉案店铺索取闭路电视片段。他已要求旺角警区反三合会行动组的同袍帮忙留意,以及通知他有关案件进度。

该董事又查询警方会否重复扫荡某一派对房间,苏靖峰则回应,除非有人投诉或有其他原因,否则甚少发生。

案情透露,苏靖峰因应警务处惯常调查方法而揑造答复,他回答该董事前没有接触任何相关警务人员。

此外,苏靖峰又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向其小队一名警员索取一笔约10,000元的贷款,但遭对方拒绝。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颖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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