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面的反貪策略有效遏止貪污罪行
-
廉署人員盡忠職守,以高度專業、不偏不倚的態度執行法紀,竭力打擊貪污罪行,成績斐然。近年以個案數目計算的定罪率約為80%。
私營機構案例
貿易公司職員因貪污詐騙判囚三年半
- 兩名貿易公司採購部職員收受多名供應商共逾九萬四千元非法回佣,作為批出總值七百五十萬元的購貨單的報酬;以及串謀以誇大價格的報價單詐騙該貿易公司合共逾一百八十萬元,各被判入獄三年半。法官宣判時表示:
「有關罪行涉及違反誠信,實屬嚴重罪行 ...... 這類罪行無疑嚴重損害香港在國際上的聲譽。」(譯自英文判詞)
公營機構案例
執法人員涉貪污及行為失當判囚十四個月
- 一名執法人員向一名商人索取二萬元貸款及接受一萬元利益,作為泄露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或刑事紀錄的報酬;以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在未獲得授權下,為該商人在政府電腦資料庫查閱限閱資料,被判入獄十四個月。法官在判刑時表示:
「這種貪腐行為在現今社會是絕不會得到姑息,香港社會對於這種以權謀私的貪腐行為是採取零容忍的態度 ...... 法庭一貫強調對付這類罪行的量刑是需要起阻嚇作用。」
公共選舉案例
選舉候選人賄選判刑增至十二個月
- 一名選舉候選人向一名其選區的選民提供一筆十三萬元的賄款,意圖令該名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支持,原被裁定賄選罪名成立並判處入獄十四星期。其後上訴法庭就此賄選罪行覆核判刑後,下令將刑期大幅增加至十二個月。法官指出:
「(被告)的行為乃公然蔑視莊嚴和廉潔的選舉制度。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以遏止任何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譯自英文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