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面面觀

問︰

如果選民因為候選人請吃飯而投他一票,會否犯法?

答︰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二條,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份之費用,以誘使或酬謝他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違法。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飲料或娛樂,作為作出上述行為的誘因或報酬,亦屬違法。


問︰

選民可否因為某候選人經常提供免費旅行而投他一票呢?

答︰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他人,以誘使或酬謝該人士或該人士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違法。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收取利益,以作出上述行為,亦屬違法。


問︰

如某候選人發佈一些有關其個人資歷的失實陳述以促使自己當選,會否違法?

答︰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或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有關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違法。


問︰

候選人的朋友可否在未得候選人的授權而為他印製及派發一些有關該候選人的宣傳資料﹖

答︰

任何為促使候選人當選而製作的宣傳資料均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印製及派發這些資料所涉及的費用則屬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只有候選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才有權招致選舉開支,任何人若沒有候選人的書面授權而招致選舉開支,便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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