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面面觀
公營機構
問︰
公務員可否因公職身份接受市民於節日期間送來的餽贈?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任何形式的餽贈均屬「受限制利益」,公務員若以公職身份接受市民此等餽贈,必須向部門申報,由部門審批處理。
市民如向某政府部門職員送贈禮物,藉以誘使該職員安排他成功取得某項政府服務,會否犯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均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而提供利益者也屬違法。
病人可否因在公立醫院中得到護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照顧而送利是給他/她們以示多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公共機構僱員除非事先得到機構的書面許可,否則不可以因為公事上的關係而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
公共機構僱員收受了某人的利益,卻沒有在職務上提供方便作回報,會否觸犯法例?
若授受雙方均相信該利益涉及僱員運用職權為利益提供者提供方便,則縱使該僱員並無擁有所需的權力、無意或根本沒有在職務上給予對方任何方便,授受雙方仍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