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 公營機構

法例簡介

公職人員(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包括訂明人員及公共機構僱員。訂明人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4、5及10條所監管,而公共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等)的僱員則只受第4條及第5條監管。

  • 第3條:
訂明人員如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第4條:
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 第5條:
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 第10條:
訂明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


而上述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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