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府工程師騙取94萬元房津遭廉署起訴今判刑

2024年3月14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建築署前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表,隱瞞他擁有所租用的物業,騙取政府自行租屋津貼共逾94萬元。被告今日(3月1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緩刑兩年。

鄭偉雄,65歲,早前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低及其他求情因素,判處他緩刑。暫委法官亦頒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涉案的94萬元。

被告於1989年4月加入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其後借調到建築署任職屋宇裝備工程師,並晉升為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是政府自行租屋津貼計劃的合資格申請人。不過,《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公務員不得就其本人或親屬享有經濟權益的住所申領租屋津貼。

案情透露,被告於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先後向政府提交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就租用柴灣一個物業申請津貼,並在申請表上報稱在該物業中沒有經濟權益。

廉署於2019年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一直是該物業的實際擁有人。被告為了隱瞞他享有該物業的經濟權益,安排了一名同事及一名親屬透過一間公司持有該物業。

如政府知悉該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載有虛假陳述,便不會在上述期間向被告批出租屋津貼共逾94萬元。

《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訂明,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會觸犯該法例。代理人可指僱員,而其僱主則為主事人。

建築署、機電署及庫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傅韋茵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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