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承認收賄轉介公立醫院病人入住私家安老院候判

2024年3月21日

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社會福利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今日(3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向一名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收賄83,000元,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該名早前已認罪的安老院經營者,今日亦承認經修訂的控罪。

邱俊和,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李麗珍,51歲,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同承認一項經修訂的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5月3日求情及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案發時邱俊和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樂年護老院是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上其中一所私人安老院,由李麗珍擔任股東兼董事的公司經營。

二人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分別行賄及收賄,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邱俊和於案發四年多期間,先後安排共33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之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

廉署調查又發現,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賄款83,000元。

廉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不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以維護公眾利益。廉署亦提醒各界,貪污屬嚴重罪行,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社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彭鏡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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