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報疑問 |
| 問 : |
舉報時未能提供完全正確的證據,會否被控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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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請放心,未能提供十足證據並不等於作出虛假指控。「誣告」是指有人明知所舉報的不是事實而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便有可能觸犯「廉政公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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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舉報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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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若被告認罪或法庭接納舉報人的書面證供,舉報人便無需出庭。若被告不認罪而舉報人的證供有助法庭聽取事實,法庭可能會要求舉報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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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舉報人的身份會否在調查過程中被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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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絕對不會。只有獲授權人士,例如負責調查該宗案件的調查員或其他指定的廉署人員在「有需要知情」下才可翻閱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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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何時知道廉署會否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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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如具名舉報,在一般情況下,廉署收到舉報後的48小時內會通知舉報人是否作出跟進行動。若舉報與貪污無關的話,我們會考慮轉介有關的部門。欲知有關的程序,請登入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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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廉署會否通知舉報人案件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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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根據「受害者約章」規定,無論調查有否導致任何檢控、施行警戒或須提交調查資料予「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所需的跟進工作,廉署都會安排將調查結果通知舉報人及按「受害者約章」指明的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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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舉報人可否向其他人士提及已向廉署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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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任何人士(包括舉報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能向其他人士披露有關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欲知詳情,請登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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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廉署會否在未得舉報人的同意下轉介投訴給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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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如舉報不涉及貪污案件或其他刑事罪行,我們會在舉報人的同意下轉介有關部門。如舉報指稱有人觸犯刑事罪行,我們必須轉介警務處及/或其他執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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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廉署會否再與舉報人聯絡?舉報人可否直接與案件調查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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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如需進一步資料,我們會聯絡舉報人。舉報人亦可聯絡案件調查員,查問調查進程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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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以親身或電話或信件舉報,是否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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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無論你以任何形式舉報,我們會依據內容性質決定能否作出任何跟進行動。若你親身舉報,便能與當值主任詳盡及清晰地商談,有助將來的跟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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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以電話舉報貪污後,是否仍需親身到廉政公署落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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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投訴者以電話舉報貪污後無須親身到廉政公署落口供。不過,我們一向鼓勵舉報人舉報時留下個人資料,因為這樣對我們的調查工作有幫助。如有需要,我們亦會請舉報人親身到廉署或其他方便舉報人的地點見面,以便廉署人員為他錄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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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可否結伴作親身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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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為保密舉報人身份及避免舉報內容外洩,影響調查工作,舉報人應單獨與當值主任面談,並將舉報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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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
舉報人可否要求廉署轉介投訴至指定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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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我們會視乎舉報的內容及性質而決定應由本署或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跟進,並會通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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