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間建築公司的三名高層人員和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就水務工程提供及收受大筆賄款,最終身陷囹圄。
涉案的兩間建築公司獲水務署判授三項水務工程。在承接有關工程後,建築公司委任有關工程公司作為水管材料的認可供應商。
為了繼續優待該工程公司,涉案建築公司的三名高層人員,包括一名業務經理、一名項目經理和一名策劃工程師,收受由工程公司董事提供共逾十五萬元的賄款。
有關賄款是按工程公司獲批購貨訂單的總款額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率計算。
四人其後被控共八項貪污罪名,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建築公司的三名高層人員分別被判入獄四至十六個月,而涉案的工程公司董事則被判監十八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參照過往案例,他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