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由美國引渡返港的地產發展公司董事,因為向銀行職員提供二百三十萬港元賄款,以協助延遲多筆貸款的還款期,最終在香港法院被判監禁。
該董事管理兩間公司,分別在內地發展房地產及經營酒店和高爾夫球場生意,於二零零七年成功向一家銀行取得三筆分別為六千五百萬美元、二億港元及二十億港元的貸款。
該董事其後向銀行的企業銀行部主管申請延遲還款。在申請獲批後,他向有關銀行高級人員提供一筆二百三十萬港元賄款作為報酬。
涉案董事被廉署以貪污及相關罪名起訴,但於二零一一年七月未有出庭應訊,法庭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在美國當局的協助下,被告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在塞班島被捕,並遭引渡返回香港接受審訊。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監二十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