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廉署」﹚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
廉署持有的个人资料
廉署持有的个人资料分为下列各大类,包括-
- 执法工作方面 – 廉署在履行防止和侦查贪污及相关罪行职责和职能的过程中,由个别人士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
- 防止贪污、倡廉教育与争取公众支持方面 – 廉署在提供防贪、倡廉教育服务和在争取公众支持廉政工作的过程中,由个别人士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
- 与雇佣有关方面 – 由现职和已离职职员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作为招聘、聘任、续订/延长合约、职员培训、工作表现管理、职员福利及权益等用途。
使用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廉署使用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如下-
- 执行香港法例第204章《廉政公署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554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法定职责;
- 执行法律委予廉署的其他职责;及
- 进行与雇佣有关的程序。
执行方式
管理及行政总參事获指定为廉署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监管及确保廉署依从条例的规定。
要求查阅资料
如欲查阅廉署持有的个人资料,须递交「查阅资料要求表格」﹙OPS003﹚PDF档案 提出申请。
表格﹙OPS003﹚填妥后,应以邮递方式送交香港渣华道303号廉署大楼3楼人事小组。由于表格载有个人资料,因此不宜以传真方式传送。
申请人须就廉署回应查阅资料要求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缴付影印费用。费用会根据现行政府收费,或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另行规定或批核的费用收取。
要求改正资料
资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改正他/她认为不准确的资料。
廉署对浏览廉署网站的人士所收集的资料
任何人士浏览廉署网站时,廉署只会将浏览情况记录为「点击」。网页伺服器会记录有关的浏览情况,包括浏览人士的互联网规约地址﹙即电脑利用互联网规约地址识别连接于自身电脑的其他电脑﹚、网域名称、浏览器的类别及配置、语言设置、地理位置、操作系统、曾经浏览的网站,浏览时间/浏览时间多久及所浏览的网页﹙浏览者资料﹚。廉署会参考最多人浏览的网页及时段等浏览者资料,更新和改良廉署网站的内容,务求在提升网站上精益求精。因此,廉署既无意亦绝不会使用浏览者的资料识别任何人士的身分。
查询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26 3124与人事小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