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亿植林计划
(上市公司贪污诈骗案)
廉署于2009年接到贪污投诉,举报上市公司X时任主席A收取贿款,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表面上看似是寻常的贪污举报,但背后原来是一宗精心策划、涉及近二亿元贿款的贪污及诈骗案件。
调查团队根据举报者提供的电邮纪录作出追查,发现有关资料与上市公司的公开纪录不相符。由于举报者拒绝继续协助,而在保密的大前提下,调查团队当时未能接触有关涉案人士,大大增加调查的难度。及至2010年,案件终于有重大突破 ── 调查团队在电脑专才的协助下,成功取得其中一名涉案人的电邮纪录,亦因此得知有关贪污勾当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X因涉嫌违反《上市规则》正被港交所调查。
尽管得到重大线索,调查进度却举步维艰 ── 因为案情非常复杂,当中牵涉企业并购以及股票、承兑票据(promissory note)、可换股票据(convertible note)等金融工具;亦涉及多间离岸、英属处女岛(BVI)及本地公司,调查团队要从大海中找出有用证据。
调查团队需细阅涉案者商讨收购过程的来往电邮,猜度当中超过20位人物的关系,及从多重迂迴汇款至内地户口的交易中抽丝剥茧。而在廉署的电脑资料鉴证小组及法证会计组的专业支援下,调查团队得以审阅及分析大量专门文件,例如公司注册纪录、会计帐目、证券交易文件、上市公司通告等。以下是调查过程中的部分统计数字:
经过两年的调查,廉署终于在2011年展开行动,其间上市公司X的董事B及会计师承认有关指控,调查团队因而得以肯定有关臆测。涉案的上市公司X原本从事成衣生意。时值2008年,由于生意不景,主席决定不再继续业务,故欲以出售空壳公司的形式出售整个业务。主席A于是委讬投资银行家以私人身分联络潜在投资者,最后英属处女岛注册之公司Y愿意购买主席A秘密拥有的32%上市公司股份,双方于是签订协议。同时,上市公司X宣布以五亿元 ── 即四亿元可换股票据及一亿元承兑票据 ── 收购公司Y全资附属之公司Z于内地的植林计划。由于金额庞大,是次收购被定性为非常重大收购事项(Very Substantial Acquisition),需要得到股东批准,有关协议亦需向董事会及股东公开。是次交易表面上看起来正常而且合法,其实却暗藏重重贪污勾当。
董事B虚假地向上市公司X的董事会及股东表示,有关收购计划的五亿港元代价,是由公司X与公司Y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其间亦未披露公司Y的拥有者向主席A支付一亿港元及向其收购32%上市公司股份的秘密交易。同时,他亦虚假地表示有关收购将不会引致上市公司X的控制权或董事会出现任何变动。董事B及其他涉案人士以上述诈欺手法及虚假陈述,违反《上市规则》,分别诈骗港交所、上市公司X及其当时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隐瞒与主席A在书面协定的贪污勾当,同时诱使及导致上市公司X批准有关林木收购计划。

案件于2014年完成审讯。上市公司X的董事B(第一被告)、公司Y的拥有者(第二被告)、及一名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第三被告),于原讼法庭被判监三至五年。第二及第三被告被陪审团裁定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而第一及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法官另判处三人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十年。法官在判刑时表示,贪污是严重罪行,而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业的声誉及廉洁营商环境。律政司其后就各被告的刑期申请复核,上诉法庭于2015年批准有关申请,裁定各被告原有的监禁刑期明显不足,并按他们在案中所担当的角色而加刑。最后各被告须分别加刑一至三年。
而案件的关键人物 ── 上市公司X主席A及另一执行董事仍然在逃,现时仍被廉署通缉中。
黑烟直送
(香烟走私案)

廉政公署追查多年的走私香烟案,终于在1994年水落石出。
调查揭发香港一家烟草公司的一名董事收受超过三千三百万港元的贿款,而案件更与黑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案件在1994年曝光后,走私集团的一名成员决定转为控方证人。但他拒绝加入保护证人计划,其后于1995年在新加坡遇害。他在死前曾遭毒打,死后又被弃尸海中。最后,廉署成功瓦解该集团。
空卡
(名车走私案)

九十年代,内地走向现代化,对豪华汽车的需求亦因而急增。1993年2月发生了一宗瞩目的案件,廉署在新界落马州口岸一次大规模调查行动中拘捕共24人,包括一名高级海关督察和一些关员,并检获六个货柜,内藏20辆总值超过1,700万港元的失窃名车和684部卡式放映机。受贿的海关人员当时正协助偷运上述货物进入内地。
该名高级海关督察和其中一名关员因贪污分别被判监两年和四年。集团首脑、两名司机与四名关员亦在其后的审讯中被裁定串谋行贿、受贿和走私赃物等罪名成立。
这宗案件有助打击当时偷运名车进入内地的走私活动,起了直接的警惕的作用,影响深远。自此以后,这类走私活动的数目亦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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