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将犯案者绳之于法困难重重。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
- 设立廉政公署及订明廉政专员的职责。
- 界定廉政公署调查工作的范围、规定处理受疑人的程序及处置与罪行有关连的财产。
- 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 赋予廉政公署搜查与捡取证物的权力。
- 赋予廉政公署从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作化验的权力。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详列为防止订明人员、公职人员及私营机构雇员涉及贿赂和贪污罪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并授予廉政公署权力,以
- 查证企图利用迂迴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和揭露贪污份子所隐藏的资产。权力包括:
- 查阅银行帐目;
- 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及
- 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
- 扣留受疑人旅行证件和限制处置财产,防止贪污分子试图逃离香港或设法转移犯罪得益。
- 确保调查资料保密。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 确保公共选举得以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防止舞弊及非法行为的出现。
- 适用于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区议会选举、乡议局选举、乡事委员会选举及乡郊代表选举,以及上述选举的相关补选。
* 法例全文连结到律政司 : 「电子版香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