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将犯案者绳之于法困难重重。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

《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法例全文 *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详列为防止订明人员、公职人员及私营机构雇员涉及贿赂和贪污罪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并授予廉政公署权力,以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法例全文 *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法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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