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处负责调查工作。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其法定职责为:
- 接受及考虑有关指称贪污行为的投诉,并在其认为切实可行范围内就该等投诉进行调查。
- 调查任何涉嫌或被指称触犯《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所订的罪行。
- 调查涉嫌或被指称由订明人员(有关定义,请参阅 法例原文)藉着或通过不当使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
- 调查订明人员任何与贪污有关连或助长贪污的行为,并向行政长官报告。
执行处负责调查工作。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其法定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