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人在社交媒体发布贴文,呼籲选民杯葛即将举行的选举。请问这样做是否违法?如转发相关内容到其他网上或通讯平台,会有甚么后果?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禁止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任何人参与不法呼籲或转载相关违法内容,亦属违法。廉政公署会依法打击任何操控及破坏选举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 某人正考虑参选,并在聚会期间与家人和朋友商讨有关事宜。这样做属公开宣布参选吗?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选人」除了指已在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士外,亦包括那些在选举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参选的人士。选举法例并没有界定何谓「公开」宣布有意参选,需要视乎个别实际情况而定。按一般理解,例如透过所属政党或网上平台宣布参选意向,可被视为公开宣布有意参选。如果只是私下与他人讨论参选意向,便不会被视为公开宣布有意参选。

3. 业主立案法团主席为候选人助选,并答应让他在选举海报中使用主席的名字和法团的名称以示支持,有甚么需要留意?

候选人若在其选举广告中使用某人或某组织的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以示该人士或组织对他的支持,便须在发布有关选举广告前,先取得该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因此,候选人应取得主席及法团的事先书面支持同意,才可发布上述选举海报。

另外,法团主席必须留意,如他未经屋苑法团的管理层批准,或未经法团成员在全体大会通过的决议批准,而给予候选人书面同意将法团的名称纳入候选人的选举广告中,便会触犯法例。

4. 支持者可否擅自印制及派发传单为候选人拉票? 有关传单的内容可否包含其他候选人的负面资料?

由于上述传单的目的是促使有关候选人当选,因此该传单会被视作选举广告,而发布选举广告的费用属该候选人的选举开支。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只有候选人或获候选人书面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方可招致选举开支。因此,支持者必须获候选人的事先书面授权,才可印制及派发上述单张,否则便属违法。法例并没有禁止为阻碍对手当选而发布的负面宣传,惟所有涉及候选人的内容必须属实,否则发布人士便可能违法。

5. 网民为支持候选人,在网上平台发放或转载该候选人的选举广告,会否触犯法例?

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在互联网发放或转载选举广告,所招致的选举开支如只属电费及/或连接互联网的费用,该人便不会因未经授权招致选举开支而须负上刑责。

6. 候选人可否在选举期间出席地区团体举办的活动?

虽然上述活动并非为促使候选人当选而安排,但若任何人在活动中宣传候选人的选举,该活动可被视为促使他当选的选举聚会,一切活动费用便须纳入其选举开支内,活动筹办者亦可能因未经授权招致选举开支而触犯法例。另外,如任何人在活动中提供利益、饮食或娱乐,诱使出席者投票予候选人,更可能触犯贿选的舞弊行为。

因此,候选人在竞选期间应谨慎行事,尽量避免出席容易招致贿选嫌疑的场合。任何组织在选举期间,举办与选举无关的活动时,亦应避免在活动中提及与选举有关事宜。

7. 「关爱队」可否在选举期间继续提供地区服务,如派发日用品或进行家访?

任何人均不得向选民提供利益或服务以收买选票。「关爱队」如在选举期间提供服务或举办活动,应参阅民政事务总处发出的《「关爱队」在公共选举期间须遵守的指引》。其中的规定包括:「关爱队」应确保其地区服务/活动并不牵涉任何与选举相关的活动,亦不得动用任何「关爱队」的资源参与和选举有关的活动;任何相关人士不可藉履行「关爱队」工作,在选民的居所/办公地方/参与活动的场地进行拉票,或在选民经常出入的楼宇的公用地方发放、展示或分发选举广告。

8. 候选人找来数名朋友为他助选,包括制作短片在网上发放及借出车辆在区内巡迴宣传,应如何计算选举开支?

倘若候选人的朋友在他们的私人时间,自愿、亲自和免费为候选人助选,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便属「义务服务」,不属于选举开支或选举捐赠。候选人无须将该项服务的费用计入其选举开支内,或在其选举申报书上列明。

但是,候选人在安排上述朋友为他助选期间招致的其他开支,例如拍摄短片的器材租用费及上网费等,均不包括在「义务服务」的范围内。候选人必须把这些费用纳入他的选举开支内。

另外,若候选人的朋友免费借出车辆予候选人作竞选用途,属提供选举捐赠,其价值亦须纳入为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候选人须于选举申报书内,把有关车辆的市值租金同时列为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若每项捐赠的价值超过1,000元,该候选人须向捐赠者﹙他的朋友﹚发出收据,并在收据上列明捐赠者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捐赠的详情,有关收据的副本亦须与选举申报书一并提交。车辆在区内巡迴宣传的相关开支如燃料费、布置车辆的费用等,亦必须计入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并在其选举申报书内清楚列明。

9. 候选人所属的组织可否于投票日安排车辆,接载街坊到票站投票?

任何人不可藉提供利益﹙如免费车辆接送服务﹚,以诱使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选人。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必须确保其竞选及拉票活动在不触犯法例的情况下进行,同时亦应顾及公众的观感,以免招致贿选或舞弊嫌疑。

10. 候选人可否于选举结束后把未有使用的选举捐赠留作日后提供地区服务时使用?

把选举捐赠用于偿付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以外的用途,或用于促使该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以外之用途,即属违法。因此,若上述选举捐赠没有用作选举用途,候选人须按照法例规定,于提交选举申报书前,将有关选举捐赠给予候选人所选择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讬,并把接受机构所发出的收据副本随选举申报书一并提交。因此,候选人不可把未有使用的选举捐赠留作日后提供地区服务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