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前助理总经理及商人涉三百多万元贿赂助贷款案判处即时入狱
2000年12月18日
一名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下称「中银香港分行」)前助理总经理,收受贿款三百六十九万港元,以协助一间投资公司申请及获发约三亿一千二百万港元(即四千万美元)贷款,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两年半。
该名「中银香港分行」前高级职员李德番亦须归还三百六十九万港元予前雇主。
李,四十八岁,被裁定两项受贿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收受四十七岁的盛鸿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盛鸿」 ) 董事及股东樊迎朝提供的贿款。
樊则被裁定三项向李及另一名「中银香港分行」职员提供贿款的罪名成立。樊被判入狱两年九个月。
法官丁雅贤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违反了雇主对他们的信任,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又称,倘若贿款在批核贷款前支付,被告的罪行便更加严重。
法官续称,判刑考虑两名被告并无刑事纪录及有良好背景。
案情透露:盛鸿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鸿」)在河南省郑州市进行一项发展工程。
「盛鸿」完成首期工程后,需要一笔四千万美元贷款,以进行第二期工程。
九六年期间,樊接触李以申请贷款。
九七年一月,李连同三名下属,包括经理谢树新及主任陈艳梅,前往郑州市进行实地视察。
同年二月农历新年前,樊要求与谢会面。当谢登上了樊的私家车后,樊给谢一封「利是」内有数量不详的一千元纸币,但谢拒绝收受。
九七年六月二日,樊正式向「中银香港分行」申请一笔四千万美元有限期贷款。
九七年七月十七日,「中银香港分行」总经理室放审组批出有关贷款。李为放审组的成员。
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下称「中银郑州分行」)被指派监察该笔贷款的用途,而有关贷款则须有关文件以证明其用途才可发放。
两个月后,「盛鸿」从「中银郑州分行」动用贷款时遇到困难。李指示其中一名下属与「中银郑州分行」接触。结果,部份贷款在未有所需文件下发放予「盛鸿」。
九七年十月六日,樊所拥有的一间公司,将两张面额分别为一百八十万港元及一百八十九万六千七百零六港元的支票,存入李的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刘荣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秦志英协助。
该名「中银香港分行」前高级职员李德番亦须归还三百六十九万港元予前雇主。
李,四十八岁,被裁定两项受贿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收受四十七岁的盛鸿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盛鸿」 ) 董事及股东樊迎朝提供的贿款。
樊则被裁定三项向李及另一名「中银香港分行」职员提供贿款的罪名成立。樊被判入狱两年九个月。
法官丁雅贤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违反了雇主对他们的信任,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又称,倘若贿款在批核贷款前支付,被告的罪行便更加严重。
法官续称,判刑考虑两名被告并无刑事纪录及有良好背景。
案情透露:盛鸿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鸿」)在河南省郑州市进行一项发展工程。
「盛鸿」完成首期工程后,需要一笔四千万美元贷款,以进行第二期工程。
九六年期间,樊接触李以申请贷款。
九七年一月,李连同三名下属,包括经理谢树新及主任陈艳梅,前往郑州市进行实地视察。
同年二月农历新年前,樊要求与谢会面。当谢登上了樊的私家车后,樊给谢一封「利是」内有数量不详的一千元纸币,但谢拒绝收受。
九七年六月二日,樊正式向「中银香港分行」申请一笔四千万美元有限期贷款。
九七年七月十七日,「中银香港分行」总经理室放审组批出有关贷款。李为放审组的成员。
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下称「中银郑州分行」)被指派监察该笔贷款的用途,而有关贷款则须有关文件以证明其用途才可发放。
两个月后,「盛鸿」从「中银郑州分行」动用贷款时遇到困难。李指示其中一名下属与「中银郑州分行」接触。结果,部份贷款在未有所需文件下发放予「盛鸿」。
九七年十月六日,樊所拥有的一间公司,将两张面额分别为一百八十万港元及一百八十九万六千七百零六港元的支票,存入李的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刘荣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秦志英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