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建筑分判商行贿路政署人员各判囚十五个月
2000年12月27日
两名建筑工程分判商公司合夥人,向一名路政署职员提供贿款,以加快发出文件证明工程完成,方便尽早申领工程费用,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荃湾法院各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梁永保,六十四岁,及张国荣,五十三岁,同为三泰建筑公司 ( 下称「三泰」 ) 合夥人,较早时被裁定两项贿赂罪名成立。
裁判官陈思圣宣判时称,行贿政府人员乃严重罪行,故判处两名被告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被告并无犯罪纪录,以及他们的背景及健康报告。
案情指出,荣懋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荣懋」)于九五年获发一份有限期合约,为路政署在沙田、西贡及离岛进行斜坡维修工程。「荣懋」将大屿山的工程分判予「三泰」。
九五年至九六年期间,梁及张多次向路政署一级监工侯得信提供贿款,促使侯加快证明工程完成,以便向香港政府申领中期付款。两名被告每次向侯提供的贿款为五千元。
九七年一月,「荣懋」获路政署批出另一份有限期合约。
梁及张成立另一公司亿泰香港有限公司 ( 下称「亿泰」 ) 。「亿泰」亦获「荣懋」分判合约,负责大屿山的工程。
九七年期间,梁及张以相同理由向侯提供多笔五千元贿款。侯当时任职路政署助理工程督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林顺超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兆慧协助。
梁永保,六十四岁,及张国荣,五十三岁,同为三泰建筑公司 ( 下称「三泰」 ) 合夥人,较早时被裁定两项贿赂罪名成立。
裁判官陈思圣宣判时称,行贿政府人员乃严重罪行,故判处两名被告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被告并无犯罪纪录,以及他们的背景及健康报告。
案情指出,荣懋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荣懋」)于九五年获发一份有限期合约,为路政署在沙田、西贡及离岛进行斜坡维修工程。「荣懋」将大屿山的工程分判予「三泰」。
九五年至九六年期间,梁及张多次向路政署一级监工侯得信提供贿款,促使侯加快证明工程完成,以便向香港政府申领中期付款。两名被告每次向侯提供的贿款为五千元。
九七年一月,「荣懋」获路政署批出另一份有限期合约。
梁及张成立另一公司亿泰香港有限公司 ( 下称「亿泰」 ) 。「亿泰」亦获「荣懋」分判合约,负责大屿山的工程。
九七年期间,梁及张以相同理由向侯提供多笔五千元贿款。侯当时任职路政署助理工程督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林顺超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兆慧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