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会议员身为公职人员收受利益及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2001年12月20日
前立法会议员程介南,被廉署控以多项罪名,包括身为公职人员收受利益,及担任公职时行为失当,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共四项罪名成立。
程,五十一岁,暂被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法官于明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宣判。
首项控罪指程于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身为立法会议员时,接受 PA 公共事务专业顾问有限公司(「 PA 顾问」)六万元,作为他作出或曾经作出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成员方面,试图影响多名政府官员在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成员方面作出的选择或向他们就有关方面作出陈述。有关控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第二项控罪指程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在执行公职时行为失当,蓄意及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意图不正当地为自己取得利益,违反普通法。
有关控罪指程不诚实地:
- 于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九日及十二月六日在康体局修订条例草案会议上替康体局发言,但没有透露有关发言是为康体局作出;
- 与「 PA 顾问」的张永翔协议接受六万元,以向民政事务局的公务员查询委任「康体局」成员的进度及相关事宜,并就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成员人选一事,设法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他的顾问和民政事务局的公务员;
- 向「康体局」雇员李从美索取及接收一份获建议委任进入「康体局」人士的名单;
- 安排会见和曾会见当时的民政事务局副局长伍钖汉,并和他讨论委任「康体局」成员的进度,但没有向他 透露自己已同意收受款项和他商讨,而且有关款项会间接来自「康体局」;及
- 致使他人就协议向「 PA 顾问」提供的服务开出一张六万元的发票,并收受该数额的款项。
程亦被裁定一项伪造帐目罪名成立,即在一张金额为二万元、信笺抬头为「程介南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及日期为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的发票作出记项,而有关记项属误导、虚假或欺骗,即列明已提供的服务包括与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及助理署长进行指定接触,而该接触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程又被裁定一项盗窃罪名成立,即于去年一月十四日偷窃属于「 PA 顾问」的财产,即一笔二万元的债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阮律文协助。
程,五十一岁,暂被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法官于明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宣判。
首项控罪指程于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身为立法会议员时,接受 PA 公共事务专业顾问有限公司(「 PA 顾问」)六万元,作为他作出或曾经作出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成员方面,试图影响多名政府官员在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成员方面作出的选择或向他们就有关方面作出陈述。有关控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第二项控罪指程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在执行公职时行为失当,蓄意及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意图不正当地为自己取得利益,违反普通法。
有关控罪指程不诚实地:
- 于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九日及十二月六日在康体局修订条例草案会议上替康体局发言,但没有透露有关发言是为康体局作出;
- 与「 PA 顾问」的张永翔协议接受六万元,以向民政事务局的公务员查询委任「康体局」成员的进度及相关事宜,并就委任香港康体发展局成员人选一事,设法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他的顾问和民政事务局的公务员;
- 向「康体局」雇员李从美索取及接收一份获建议委任进入「康体局」人士的名单;
- 安排会见和曾会见当时的民政事务局副局长伍钖汉,并和他讨论委任「康体局」成员的进度,但没有向他 透露自己已同意收受款项和他商讨,而且有关款项会间接来自「康体局」;及
- 致使他人就协议向「 PA 顾问」提供的服务开出一张六万元的发票,并收受该数额的款项。
程亦被裁定一项伪造帐目罪名成立,即在一张金额为二万元、信笺抬头为「程介南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及日期为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的发票作出记项,而有关记项属误导、虚假或欺骗,即列明已提供的服务包括与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及助理署长进行指定接触,而该接触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程又被裁定一项盗窃罪名成立,即于去年一月十四日偷窃属于「 PA 顾问」的财产,即一笔二万元的债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阮律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