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公司董事诈骗一千零五十万元银行信贷罪成候判
2001年12月27日
两名公司董事利用虚假商业交易文件申请银行信贷,骗取合共一千零五十万元贷款,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谭祺光,四十九岁,淨宝实业有限公司(「淨宝」)和达光海运有限公司(「达光」)股东兼董事,及梁志波,五十一岁,「淨宝」股东兼董事,今日被裁定共十七项串谋欺诈罪名成立。
郭启安暂委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二○○二年一月十日宣判,并将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调查另一宗涉嫌有银行职员贪污不当批出银行贷款的案件时,同时揭发此案。
有关控罪指被告与李增港、林淑仪及其他人串谋欺诈华侨商业银行(「华侨」),即不诚实地:
- 致使「达光」以合共十七张信用证的形式来申请并使用有关银行的信贷服务;
- 向银行提交看来能证明「达光」与「淨宝」有真实商业交易的虚假文件;
- 致使银行就上述信用证向「淨宝」发放合共一千零五十一万五千元。
李增港为「达光」另一名股东,而林淑仪则为该公司的经理。
案情透露:被告于九三年十月至九七年八月期间,向「华侨」提交共十七份信用证申请书,有关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淨宝」。
该等申请书皆以虚假文件作为证明,讹称「淨宝」及「达光」之间存有真实商业交易,买卖淨水器。
有关银行其后就该等申请书向「淨宝」发放合共一千零五十一万五千元信贷。
案情并透露,「淨宝」于扣除一万七千元作「手续费」后,将余下贷款额转存至「达光」。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
谭祺光,四十九岁,淨宝实业有限公司(「淨宝」)和达光海运有限公司(「达光」)股东兼董事,及梁志波,五十一岁,「淨宝」股东兼董事,今日被裁定共十七项串谋欺诈罪名成立。
郭启安暂委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二○○二年一月十日宣判,并将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调查另一宗涉嫌有银行职员贪污不当批出银行贷款的案件时,同时揭发此案。
有关控罪指被告与李增港、林淑仪及其他人串谋欺诈华侨商业银行(「华侨」),即不诚实地:
- 致使「达光」以合共十七张信用证的形式来申请并使用有关银行的信贷服务;
- 向银行提交看来能证明「达光」与「淨宝」有真实商业交易的虚假文件;
- 致使银行就上述信用证向「淨宝」发放合共一千零五十一万五千元。
李增港为「达光」另一名股东,而林淑仪则为该公司的经理。
案情透露:被告于九三年十月至九七年八月期间,向「华侨」提交共十七份信用证申请书,有关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淨宝」。
该等申请书皆以虚假文件作为证明,讹称「淨宝」及「达光」之间存有真实商业交易,买卖淨水器。
有关银行其后就该等申请书向「淨宝」发放合共一千零五十一万五千元信贷。
案情并透露,「淨宝」于扣除一万七千元作「手续费」后,将余下贷款额转存至「达光」。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