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判囚三个月
2003年12月17日
一名二○○三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黎有发,三十九岁,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表示不接纳被告指因疏忽而犯案的求情理由,并斥责被告毫无悔意。
案情透露:黎曾在索罟湾居住,但自一九九○年初期已迁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三日,黎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为二○○三年索罟湾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的选民。
黎在申请表中讹称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岛索罟湾的居所,及该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声称他在申请登记为索罟湾村选民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处的居民,并符合登记成为选民的资格。
黎于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浩平协助。
黎有发,三十九岁,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表示不接纳被告指因疏忽而犯案的求情理由,并斥责被告毫无悔意。
案情透露:黎曾在索罟湾居住,但自一九九○年初期已迁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三日,黎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为二○○三年索罟湾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的选民。
黎在申请表中讹称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岛索罟湾的居所,及该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声称他在申请登记为索罟湾村选民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处的居民,并符合登记成为选民的资格。
黎于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浩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