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牌局前主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判囚一年
2003年12月18日
酒牌局前主席黄汉清,在任期间不当处理酒牌申请,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 ( 星期四 ) 早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一年。
黄,五十一岁,被裁定一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法官韦毅志宣判时称,有关罪行最严重之处在于被告滥用职权,远远及错误地偏离公众要求身居其职位的人士忠实可靠的期望。
法官续称:「基于公众利益,社会有责任确保那些身居要职的公职人员行为无可指责,并须清晰明确地让公职人员知道,若他们以身试法,法庭不会给予任何特别的优待。」
控罪指黄于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身为酒牌局主席,在执行公职时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
- 与酒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召开酒牌局会议前进行讨论,而有关申请人的酒牌申请将会在酒牌局会议 中接受审查;
- 促使酒牌申请人相信,如果余美莲获延聘为他们在酒牌局会议上的法律代表,将会有利于他们的酒牌 申请;
- 不当地向余提供属机密性质的酒牌局内部文件;
- 因向余提供有关文件,致使他未能公正地执行酒牌局主席的职责;
- 在他担任主席的酒牌局会议上,未有披露其应公正地执行职务及他与余的私人关系之间出现的利益冲 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审批有关酒牌申请的决策过程,而余为该等酒牌申请人的法律代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剑文协助。
黄,五十一岁,被裁定一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法官韦毅志宣判时称,有关罪行最严重之处在于被告滥用职权,远远及错误地偏离公众要求身居其职位的人士忠实可靠的期望。
法官续称:「基于公众利益,社会有责任确保那些身居要职的公职人员行为无可指责,并须清晰明确地让公职人员知道,若他们以身试法,法庭不会给予任何特别的优待。」
控罪指黄于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身为酒牌局主席,在执行公职时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
- 与酒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召开酒牌局会议前进行讨论,而有关申请人的酒牌申请将会在酒牌局会议 中接受审查;
- 促使酒牌申请人相信,如果余美莲获延聘为他们在酒牌局会议上的法律代表,将会有利于他们的酒牌 申请;
- 不当地向余提供属机密性质的酒牌局内部文件;
- 因向余提供有关文件,致使他未能公正地执行酒牌局主席的职责;
- 在他担任主席的酒牌局会议上,未有披露其应公正地执行职务及他与余的私人关系之间出现的利益冲 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审批有关酒牌申请的决策过程,而余为该等酒牌申请人的法律代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剑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