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店前经理及家庭主妇分别收受下属利益及行贿考牌官今被判刑
2003年12月30日
一名零食店前区域经理向下属收受利益,及一名家庭主妇在路试时行贿考牌官,两人较早时分案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分别被判刑。
在首宗案件,优之良品有限公司(「优之良品」)前区域经理黄丽凤,三十五岁,收受多名下属总值四千七百多元的礼物及四千元现金,以安排她们调迁其他分店、放假或晋升。被告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黄被裁定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 a) 条。
案情透露:黄受雇于「优之良品」期间,负责管理分店及监督其日常运作,包括调配员工、批核假期及员工的晋升。
案情指黄曾先后收受一名店务员提供的一枚金戒指、一个香水瓶、一套化妆品及一套床上用品。
有关礼物总值二千七百多元,是作为黄安排该名店务员调迁往其他分店及给予其两天假期的报酬。
黄又向另一名店务员声称已推荐她升职。该名店务员其后陪伴黄前往一间时装店,并给予黄四千元现金,以购买两件毛衣及一件皮褛。
黄收受有关贿赂,但该名店务员最终未获升职。
案情并透露,黄又曾收受另一名店务员一个约值二千元的钻石吊坠,作为协助她避免因当值时打私人电话而被惩罚的报酬。
上述控罪于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二月期间发生。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Philip Ross 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冯兆慧协助。
另外,一名主妇在参加路试期间,向运输署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贿赂,今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
黄梅兰,四十二岁,较早时承认一项向政府雇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案情透露:黄于本年十一月十四日参加路试,期间发现自己犯上错误,并随即向运输署二级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
被告向该名考牌主任表示,这是她第三次参加路试,要求他给予及格。
考牌主任拒绝收受被告的贿赂,并向上司作出汇报,事件随即转介廉署调查。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员李国钧代表控方出庭。
在首宗案件,优之良品有限公司(「优之良品」)前区域经理黄丽凤,三十五岁,收受多名下属总值四千七百多元的礼物及四千元现金,以安排她们调迁其他分店、放假或晋升。被告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黄被裁定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 a) 条。
案情透露:黄受雇于「优之良品」期间,负责管理分店及监督其日常运作,包括调配员工、批核假期及员工的晋升。
案情指黄曾先后收受一名店务员提供的一枚金戒指、一个香水瓶、一套化妆品及一套床上用品。
有关礼物总值二千七百多元,是作为黄安排该名店务员调迁往其他分店及给予其两天假期的报酬。
黄又向另一名店务员声称已推荐她升职。该名店务员其后陪伴黄前往一间时装店,并给予黄四千元现金,以购买两件毛衣及一件皮褛。
黄收受有关贿赂,但该名店务员最终未获升职。
案情并透露,黄又曾收受另一名店务员一个约值二千元的钻石吊坠,作为协助她避免因当值时打私人电话而被惩罚的报酬。
上述控罪于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二月期间发生。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Philip Ross 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冯兆慧协助。
另外,一名主妇在参加路试期间,向运输署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贿赂,今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
黄梅兰,四十二岁,较早时承认一项向政府雇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案情透露:黄于本年十一月十四日参加路试,期间发现自己犯上错误,并随即向运输署二级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
被告向该名考牌主任表示,这是她第三次参加路试,要求他给予及格。
考牌主任拒绝收受被告的贿赂,并向上司作出汇报,事件随即转介廉署调查。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员李国钧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