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市前主任收受特许经营商利益判囚五个月

2006年12月18日

一名连锁超级市场前主任,收受一名特许肉类经营商提供免费到澳门旅游及夜总会消遣,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于今日(星期一)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陈启明,三十七岁,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百佳」)前区域主任,较早时被裁判官罗丽娟裁定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 《 防止贿赂条例 》 第 9(1)(b) 条。

案情透露:案发时,一名供应商就「百佳」店铺的肉类档与被告有公事往来。

二○○五年七月至十月期间,该名特许肉类经营商与被告曾三次一同前往澳门,而每次均由经营商支付被告的夜总会套票,包括来回船票及酒店住宿。

被告从来未有支付其费用予经营商,而且亦没有向「百佳」就收受供应商利益作出汇报。

「百佳」严禁其雇员就公司业务收受利益。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收受利益,以优待该供应商,即为他在「百佳」店铺的肉类档订购包装物料。

「百佳」在廉署调查本案时提供协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黎喜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马凤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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