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前银行职员涉贪污以抽取特别编号新纸币被判囚

2006年12月20日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三名前职员,分别涉及行贿受贿,以抽取注有特别编号的新纸币,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李木耀,四十六岁,「中银香港」前文员,被判入狱三十 个星期。 法庭并命令廉署将从李家中搜获总值十三万九千五百元的纸币,交还「中银香港」。

简显权,三十四岁,「中银香港」前出纳员,及徐子端,四十五岁,「中银香港」前文员,则分别被判须履行一百五十小时及一百八十小时社会服务。

裁判官吴承威宣判时称,李为本案的主犯,违反诚信,故判处入狱乃适当的刑罚。

李较早时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简及徐则各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案情透露:案发时,李及徐获「中银香港」受聘为保险库配钞小组的文员,负责安排及分配纸币予各分行,而简则在港湾道分行担任出纳员。

在李的指示下,简多次要求将特别指定数量的纸币分发予其分行。李遂安排包裹多叠注有特别号码的纸币。

简收到预订的纸币后,随即抽取该等注有特别号码的纸币,并以李预先交给他的普通纸币代替已换走的纸币。简其后将该等特别纸币交予李。

案情透露:李给予简多笔现金,金额由数十元至一千元不等,作为简协助他的报酬。简则承认从李收取共约五千元的贿款。

李其后在市场上以远高于面值的价格出售部分特别号码的纸币。李经简取得的特别纸币的总金额为三十万元。

案情又透露:李亦曾行贿徐,以获其协助进行上述勾当。

二○○五年十二月,李、简及徐被廉署人员拘捕。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李承认向徐提供一万元,而徐则承认从李收受约六万元。

廉署人员其后在徐的住所搜获三万二千七百七十元。徐证实有关款项是他从李收到的部分贿款。

廉署人员亦在李的住所搜获五百二十七张银行纸币,总金额为十八万六千五百七十元。李承认其中的二百六十张合共十三万九千五百元的纸币是在简的协助下取得。

「中银香港」严禁其职员在上述情况下索取或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 Peter Daryanani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旭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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