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署主任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助囚犯申请提早释放判囚四年
2006年12月22日
一名惩教署惩教主任,向一名囚犯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协助该名囚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申请提早释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四年。
李宜德,五十一岁,较早时被裁定两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暂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时斥责被告在审讯期间并无显示悔意。由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及涉及大额金钱,故须判处入狱以示阻吓。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驻守赤柱监狱,并认识一名受他监管的囚犯。
本年一月十日,被告询问该名囚犯是否有兴趣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申请提早释放。被告向囚犯表示可协助他提出申请,并要求三十万元作为报酬。
该名囚犯拒绝被告的提议,并藉词他的金钱由其妻子保管,但她当时并不在香港。
本年一月三十日,被告向囚犯重复其索贿的要求,并告知囚犯他愿意减低「收费」至二十万元。
被告其后给予该名囚犯一个无线电话号码,并要求囚犯告知其妻与他联络,以安排缴付二十万元。被告亦告知囚犯,其妻应以「 Paul 」称呼他。
二月十一日,一名廉署人员扮作囚犯的妻子,并使用被告给予的电话号码接触被告。被告建议双方在中区一间酒楼见面。
该名廉署人员在酒楼门外将一个白色信封交予被告。该信封载有二十张一千元的真钞及一百八十张影印的钞票。
被告与有关廉署人员各自离去后不久,即被其他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在被告身上搜获该个载有记号钞票的信封及一个无线电话,而有关无线电话的智能卡载有被告给予囚犯的电话号码。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孙锦熹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伟岚协助。
李宜德,五十一岁,较早时被裁定两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暂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时斥责被告在审讯期间并无显示悔意。由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及涉及大额金钱,故须判处入狱以示阻吓。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驻守赤柱监狱,并认识一名受他监管的囚犯。
本年一月十日,被告询问该名囚犯是否有兴趣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申请提早释放。被告向囚犯表示可协助他提出申请,并要求三十万元作为报酬。
该名囚犯拒绝被告的提议,并藉词他的金钱由其妻子保管,但她当时并不在香港。
本年一月三十日,被告向囚犯重复其索贿的要求,并告知囚犯他愿意减低「收费」至二十万元。
被告其后给予该名囚犯一个无线电话号码,并要求囚犯告知其妻与他联络,以安排缴付二十万元。被告亦告知囚犯,其妻应以「 Paul 」称呼他。
二月十一日,一名廉署人员扮作囚犯的妻子,并使用被告给予的电话号码接触被告。被告建议双方在中区一间酒楼见面。
该名廉署人员在酒楼门外将一个白色信封交予被告。该信封载有二十张一千元的真钞及一百八十张影印的钞票。
被告与有关廉署人员各自离去后不久,即被其他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在被告身上搜获该个载有记号钞票的信封及一个无线电话,而有关无线电话的智能卡载有被告给予囚犯的电话号码。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孙锦熹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伟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