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诈骗二亿六千五百万元信用状贷款判囚五十五个月
2008年12月8日
一名商人利用不存在的商业交易,串谋他人向多间银行诈骗信用状贷款合共二亿六千五百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十五个月。
陈勳,七十五岁,较早前被裁定共五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为五十四岁的刘家平。他较早时承认两项相类控罪,并于今日被判入狱 三 十二个月 。
暂委法官陈仲衡宣判时称,虽然被告将信用状贷款全数归还银行,但陈的罪行令有关银行承受风险,而且致使银行体系受到基本的损害。
法官绩称,倘若法庭判处陈较轻的刑罚,这会向公众发出错误的信息。
法官判刑时亦表示,虽然刘在案中并不是始作俑者,但他作为前银行职员,实不应同意进行有关诈骗信用状贷款的勾当。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串谋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陈及刘同为信立投资有限公司(「信立」)及高安裕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高安」)的股东。陈亦是另一间公司集威企业有限公司(「集威」)的股东。
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间,陈及刘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当时的金城银行香港分行(「金城银行」)。
他们不诚实地致使「信立」及「高安」,向「金城银行」申请发出共二十四张以天冠实业有限公司(「天冠」)为收款人的信用状。
他们向「金城」提出虚假文件,讹称上述两间公司与「天冠」之间有买卖多种货物的商业交易,以证明有关信用状的申请。事实上,该等公司并没有真实的交易。
「天冠」的通知银行,即当时的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广东省银行」)其后根据有关信用状,向「天冠」发放合共逾一亿二千八百万元的贷款。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间,陈利用类似的欺诈计划,致使「集威」向「金城银行」、「广东省银行」及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发出共二十六张以「天冠」为收款人的信用状。
陈向该等银行讹称「集威」与「天冠」之间有真实的商业交易,欺骗「广东省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向「天冠」发放合共逾一亿三千七百万元的贷款。
「天冠」收取有关信用状贷款后,将款项转入「信立」、「高安」及「集威」的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Marra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婉玲及郑文杰协助。
陈勳,七十五岁,较早前被裁定共五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为五十四岁的刘家平。他较早时承认两项相类控罪,并于今日被判入狱 三 十二个月 。
暂委法官陈仲衡宣判时称,虽然被告将信用状贷款全数归还银行,但陈的罪行令有关银行承受风险,而且致使银行体系受到基本的损害。
法官绩称,倘若法庭判处陈较轻的刑罚,这会向公众发出错误的信息。
法官判刑时亦表示,虽然刘在案中并不是始作俑者,但他作为前银行职员,实不应同意进行有关诈骗信用状贷款的勾当。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串谋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陈及刘同为信立投资有限公司(「信立」)及高安裕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高安」)的股东。陈亦是另一间公司集威企业有限公司(「集威」)的股东。
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间,陈及刘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当时的金城银行香港分行(「金城银行」)。
他们不诚实地致使「信立」及「高安」,向「金城银行」申请发出共二十四张以天冠实业有限公司(「天冠」)为收款人的信用状。
他们向「金城」提出虚假文件,讹称上述两间公司与「天冠」之间有买卖多种货物的商业交易,以证明有关信用状的申请。事实上,该等公司并没有真实的交易。
「天冠」的通知银行,即当时的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广东省银行」)其后根据有关信用状,向「天冠」发放合共逾一亿二千八百万元的贷款。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间,陈利用类似的欺诈计划,致使「集威」向「金城银行」、「广东省银行」及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发出共二十六张以「天冠」为收款人的信用状。
陈向该等银行讹称「集威」与「天冠」之间有真实的商业交易,欺骗「广东省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向「天冠」发放合共逾一亿三千七百万元的贷款。
「天冠」收取有关信用状贷款后,将款项转入「信立」、「高安」及「集威」的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Marra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婉玲及郑文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