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于「房委会」建筑工程中贪污及伪造帐目被判囚

2008年12月18日

两间公司的三名高层人员,就供应电力装置物料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建筑工程,串谋向「房委会」人员提供共一百九十万元的贿赂,以及伪造帐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

黄洪基,五十七岁,一匹电机有限公司(「一匹」)董事;及余志伟,四十九岁, ABB 工业及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现称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总裁,各被判入狱五年。王天心,四十一岁,「 ABB 」财务总监则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法官陈庆伟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犹如癌症毒瘤,隐蔽而静悄悄地损害社会的健康,故须判处他们监禁。

法官斥责黄洪基及余志伟不单容忍贪污,而且参与如此规模庞大的贪污勾当。

法官向王天心判刑时指出,被告在案中提供协助,促成有关贪污勾当。法官并称,被告是一名高级职员,发现贪污勾当,理应向公司高层汇报或向廉署作出举报。

三名被告较早时被裁定共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及两项串谋伪造帐目。

案情透露,「房委会」将建筑工程外判予总承办商,再由他们将屋宇装备的安装服务合约分判,该等工程包括电力装置、消防及水泵、冷气及通风、升降机及自动电梯。「房委会」遂委任各分判商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开始,黄洪基、余志伟、「 ABB 」的一名营业经理及另一名供应商定期举行会议,商讨组成联盟,以确保「一匹」、「 ABB 」及另一名联盟成员能够在「房委会」的建筑工程中,轮流获得向「指定分判商」供应微型断路器的电力装备。另外两名供应商其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有关联盟。

有关安排可致使该等供应商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取更高利润。

案情又透露,黄洪基其后向余志伟及「 ABB 」的营业经理表示,有房屋署人员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压,确保联盟成员向其供应微型断路器。房屋署是负责执行「房委会」政策的部门。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至七月期间,黄洪基及余志伟与其他人士串谋,向上述之房屋署人员提供约七十万元的贿赂。有关贿款由「一匹」、「 ABB 」及其他联盟内的公司平均支付。

「 ABB 」为了掩饰其所支付的二十三万三千三百五十元的贿款,三名被告与「 ABB 」营业经理串谋,向「一匹」发出虚假订单。

有关订单总值二十三万三千三百五十元,讹称「 ABB 」曾向「一匹」发出订单,要求提供改装电容器的技术员及设备。

案情又透露,黄洪基及余志伟与其他人士串谋于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间,以相同目的向上述的房屋署人员提供约一百二十万元贿款。

三名被告又与该名「 ABB 」营业经理串谋,发出两张各二十万元的订单,虚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别向「一匹」及另一间联盟内的公司订货。

三名被告于二OO四年六月被廉署落案起诉。一名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于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决,裁定廉署于二OO二年十一月录取余志伟与其律师的对话违反余的法律专业特权,下令有关案件须终止聆讯。

律政司就有关裁决提出司法复核,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胜诉,下令将案件发还区域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其后就原讼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但其上诉分别于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OO七年九月被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驳回。

法官陈庆伟在宣判时亦提出理据,驳回被告在目前的审讯中再就终止聆讯提出申请。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会议中,余志伟尝试妨碍司法公正,而其律师则被利用达到他犯罪目的的无辜工具,故法律专业特权在此情况并不适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并无涉及滥用行政权力,廉署录取会议的行动并非不合理,并且忠实地进行。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Keith Oderberg 及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伟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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