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东主涉贪污及瞒税判囚十三个月

2010年12月7日

一名物流公司东主,提供逾二十万元贿款,以获取另外两间物流公司的生意,另向核数师作出虚假陈述以瞒税,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三个月。

胡志文,四十五岁,福荣物流有限公司(「福荣」)董事兼股东,昨日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被告另外两项相类罪名则纪录在案。

被告亦承认三项罪名,即公司高级人员向核数师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违反《公司条例》第 134 条。

法官彭宝琴判刑时表示,鉴于被告犯了严重的贪污罪行,法庭须判处他入狱。

案情透露,自二OO三年五月,「福荣」开始与东方空运有限公司(「东方空运」)做生意。

二OO三年八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间,被告向「东方空运」助理总经理姜成志每月提供五千元贿款,合共约十九万五千元,作为姜就「东方空运」的业务对「福荣」曾经已予优待的报酬。

此外,被告于二OO九年一月,向安时企业有限公司(「安时企业」)营运经理陈德臻提供约六千五百元,作为建议「安时企业」经营的雅得美航运向「福荣」租用仓库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务的报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OO六年四月至二OO八年五月期间,分别向三名核数师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即看似由多间公司发出共一百二十八张虚假收据,目的是降低「福荣」的应课税盈利。

被告透过上述虚假收据,协助「福荣」隐瞒利得税共逾十五万元。

姜成志,五十九岁,及陈德臻,三十九岁,因与上述案件有关亦被廉署拘控。

姜较早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他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

陈早前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一项相类罪名,并被判入狱两个月。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刘理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志敏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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