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委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候选人贿选判囚

2011年12月12日

一名参与二○一一年上水区乡事委员会 ( 乡委会 ) 执行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向一名村代表提供一笔十三万元的贿款,以诱使该名村代表在选举中投票予他,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两星期。

简炳墀,七十四岁,退休练马师,早前被裁定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1(1)(a) 条。

裁判官黄汝荣判刑时称,选举是本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法庭有责任确保选举公正及廉洁。

裁判官又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五个月,但考虑到被告的年纪及他对社会的贡献,故将其刑期减至三个月两星期。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请,准他以现金十万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诉。被告亦受命须交出旅行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在报住的地址居住。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一年二月宣布,上水区乡委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将于三月十五日举行,选出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及十四名执行委员。被告于二月二十八日递交参选提名表格。

被告于二月中到访由村代表廖富寿所经营的「士多」,要求廖在上述选举中支持他,但廖没有作出任何正面回复。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月二十七日再次到访廖的「士多」。廖接到妻子通知,遂回到「士多」与被告会面。

被告在「士多」内的房间对廖说,希望对方支持他参选。但廖回应稍后才会决定此事。

廖离开房间时,被告表示在房间内留下了一些东西给他。廖问被告是甚么,被告回应是十三万元。

廖即时要求被告取回那些钱,但被告没有理会便离去。廖回房间后发现桌上有一叠共十三万元的钞票,他其后将该十三万元交给廉署。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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