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名惩教署人员涉嫌就监管释囚行为失当
2011年12月13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三名惩教署人员,控告他们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涉嫌协助十六名释囚在法定监管期内避过药检,隐瞒他们曾经吸毒。
邓贵文,四十八岁,惩教主任;梁肇荣,五十三岁,一级惩教助理;及陈振民,五十二岁,一级惩教助理,于昨日 ( 十二月十二日 ) 各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三名被告将于明日 ( 十二月十四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隶属惩教署更生事务组,负责按《戒毒所条例》对喜灵洲戒毒所的释囚执行为期一年的法定监管。
释囚在一年的法定监管期间,倘若违反监管条件,则会按召回令被送返喜灵洲戒毒所进行戒毒。
控罪指邓、梁及陈涉嫌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间,没有合理解释或辩解,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严重失当的行为,即在执行十六名喜灵洲戒毒所释囚的监管令时,故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职务。
邓、梁及陈涉嫌没有到释囚的居所或工作地点进行探访;完成探访后没有呈交监管记录;及 / 或在呈交监管记录上填报不正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同行职员的姓名。
邓及梁又涉嫌于释囚提交尿液样本时故意缺席;及没有在监管记录中记载有关释囚曾经承认吸毒。
梁亦涉嫌没有将释囚提交的尿液样本送往药检;及使用其他人士的尿液样本代替释囚的尿液样本送往药检。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明日应讯。
邓贵文,四十八岁,惩教主任;梁肇荣,五十三岁,一级惩教助理;及陈振民,五十二岁,一级惩教助理,于昨日 ( 十二月十二日 ) 各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三名被告将于明日 ( 十二月十四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隶属惩教署更生事务组,负责按《戒毒所条例》对喜灵洲戒毒所的释囚执行为期一年的法定监管。
释囚在一年的法定监管期间,倘若违反监管条件,则会按召回令被送返喜灵洲戒毒所进行戒毒。
控罪指邓、梁及陈涉嫌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间,没有合理解释或辩解,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严重失当的行为,即在执行十六名喜灵洲戒毒所释囚的监管令时,故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职务。
邓、梁及陈涉嫌没有到释囚的居所或工作地点进行探访;完成探访后没有呈交监管记录;及 / 或在呈交监管记录上填报不正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同行职员的姓名。
邓及梁又涉嫌于释囚提交尿液样本时故意缺席;及没有在监管记录中记载有关释囚曾经承认吸毒。
梁亦涉嫌没有将释囚提交的尿液样本送往药检;及使用其他人士的尿液样本代替释囚的尿液样本送往药检。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明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