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员承认行贿队友「打假波」
2011年12月16日
一名足球员,向其队友提供贿赂,以协助在一场对俄罗斯的国家青年队的赛事中「打假波」,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姚韡,二十岁,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
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教导所及劳教所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港菁足球队(「港菁」)的足球员。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于本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旺角大球场主办一项国际友谊足球赛,由香港青年代表队(「香港青年队」)对俄罗斯国家青年队(「俄罗斯青年队」)。
为了组成「香港青年队」,香港足球总会有限公司(「足总」)从甲组足球联赛的十支参赛球队,包括「港菁」,选拔了二十名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下的足球员。
在该二十名获选的足球员中,八名来自「港菁」,包括被告、陈湛羲及邱于铭。
「香港青年队」的二十名足球员于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四日期间入住观塘一间酒店,以进行住宿集训。
案情透露,被告于十一月十二日接触陈湛羲,询问他是否愿意在对「俄罗斯青年队」的赛事中蓄意多输几球,以换取数万元的报酬。
陈湛羲知悉被告的目的是操控赛果,而拒绝了他的要求。
被告于两日后接触「香港青年队」守门员邱于铭,询问他是否愿意在对「俄罗斯青年队」的上半场赛事中输三球,以换取四万元的报酬。邱于铭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于十一月十五日被拘捕。他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在上述两个场合分别向陈湛羲及邱于铭提供利益。
「足总」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张天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祝侬协助。
姚韡,二十岁,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
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教导所及劳教所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港菁足球队(「港菁」)的足球员。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于本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旺角大球场主办一项国际友谊足球赛,由香港青年代表队(「香港青年队」)对俄罗斯国家青年队(「俄罗斯青年队」)。
为了组成「香港青年队」,香港足球总会有限公司(「足总」)从甲组足球联赛的十支参赛球队,包括「港菁」,选拔了二十名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下的足球员。
在该二十名获选的足球员中,八名来自「港菁」,包括被告、陈湛羲及邱于铭。
「香港青年队」的二十名足球员于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四日期间入住观塘一间酒店,以进行住宿集训。
案情透露,被告于十一月十二日接触陈湛羲,询问他是否愿意在对「俄罗斯青年队」的赛事中蓄意多输几球,以换取数万元的报酬。
陈湛羲知悉被告的目的是操控赛果,而拒绝了他的要求。
被告于两日后接触「香港青年队」守门员邱于铭,询问他是否愿意在对「俄罗斯青年队」的上半场赛事中输三球,以换取四万元的报酬。邱于铭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于十一月十五日被拘捕。他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在上述两个场合分别向陈湛羲及邱于铭提供利益。
「足总」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张天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祝侬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