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在区议会选举「种票」判囚三个月

2012年11月29日

一名营业员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戴显荣,二十九岁,早前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何慧萦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必须判处监禁刑罚。

裁判官续称,若非参考同案另外两名被告早前各被判囚两个月的刑期,戴则会被判更重刑罚。

裁判官批准戴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他同时受命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案情透露,戴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戴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的单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单位的业主及住户证实,有关单位一直只用作储存货物之用,他并不认识戴。事实上,戴在选区以外居住,纵使该单位在旺角豉油街。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戴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为严美琪及严思明两姊妹,早前两人各承认一项相类投票罪名。本年八月,署任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处她们各囚两个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关区议会选举被定罪,包括上述三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种票」、提供虚假资料以进行选民登记及串谋诈骗。

在该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别承认控罪,余下十人在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们分别被判须履行社会服务至监禁一年不等,另有一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陈韵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伍润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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