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就选民登记诈骗选举事务处判囚两个月

2012年12月4日

一名小贩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就虚假的选民登记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林海平,四十八岁,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裁判官高伟雄判刑时称,法庭考虑到相关的虚假选民没有在选举中投票,并未影响选举结果,故判处被告两个月刑期。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指被告在有关区议会选举中,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的罪行。廉署经调查后揭发上述串谋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在旺角当小贩,而他居住在鸿光大厦。该大厦属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范围内。

被告应一名暱称「阿钊」的人士之要求,请另一位小贩邓敬宜在一份选民登记申请表上填写其姓名及身分证号码,并在申请表上签名。

有关选民登记申请表其后呈交选举事务处,而被告及「阿钊」则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即虚假地表示在邓的选民登记表格上显示的地址,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事实上,有关地址属于另一名人士,而邓从未于该住址居住。

被告及「阿钊」又不诚实地促使选举事务处将邓及其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有关地址,列入区议会选举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内。

案情透露,虽然邓成功登记为选民,但他没有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投票。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为赖铭荣及吴仪,同为茶餐厅经营者,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他们于上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两个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关区议会选举被定罪,包括上述三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种票」、提供虚假资料以进行选民登记及串谋诈骗。

有关被告其中三十四人分别承认控罪,余下十人在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们分别被判须履行社会服务至监禁一年不等。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俊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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