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房东主承认披露受廉署调查人士身分候判
2012年12月10日
一名车房东主向一幢大厦的业主披露,该大厦业主立案法团 ( 「法团」 ) 的两名成员是廉署的调查对象,早前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林立机,五十五岁,承认一项控罪,即披露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II 部所订罪行受调查人的身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b) 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刑,以待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在湾仔一幢商住大厦旁边的小巷经营车房。
今年五月十八日,一名廉署人员就有关该大厦「法团」主席及副主席的贪污指控接见被告,并为他录取证人口供。
被告于同日获发口供副本一份。在被告的要求下,他于本年五月三十一日获发第二份副本。
该名廉署人员两次均有提醒被告《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而被告表示明白有关条文。
《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订明,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其他人士披露某些人士是廉署的调查对象,则属违法。
案情透露,该大厦一名业主于本年六月五日,在她及其他单位闸门外发现一套文件,当中包括被告在廉署录取的口供。
在「法团」主席的指示下,一名管理员在该大厦的不同单位外收回共六十四份相关文件。
被告遭廉署拘捕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曾在该大厦各单位外放置一份文件,以引起业主对「法团」贪污勾当的关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伟杰代表出庭。
林立机,五十五岁,承认一项控罪,即披露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II 部所订罪行受调查人的身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b) 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刑,以待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在湾仔一幢商住大厦旁边的小巷经营车房。
今年五月十八日,一名廉署人员就有关该大厦「法团」主席及副主席的贪污指控接见被告,并为他录取证人口供。
被告于同日获发口供副本一份。在被告的要求下,他于本年五月三十一日获发第二份副本。
该名廉署人员两次均有提醒被告《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而被告表示明白有关条文。
《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订明,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其他人士披露某些人士是廉署的调查对象,则属违法。
案情透露,该大厦一名业主于本年六月五日,在她及其他单位闸门外发现一套文件,当中包括被告在廉署录取的口供。
在「法团」主席的指示下,一名管理员在该大厦的不同单位外收回共六十四份相关文件。
被告遭廉署拘捕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曾在该大厦各单位外放置一份文件,以引起业主对「法团」贪污勾当的关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伟杰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