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服务公司前职员收贿隐瞒地毡品质欠妥判囚两个月

2013年1月2日

一名汽车服务公司前职员,收受一名供应商提供高达六万三千多元的贿款,作为不报告其供应的汽车地毡品质欠妥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黄信文,四十三岁,曾受雇于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行汽车」 ) 任职高级文员,亦被裁判官阮伟明命令须向「大昌行汽车」归还六万三千多元贿款中的三万元作为赔偿。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根据判刑指引,基于案件并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即时监禁是无可避免的刑罚。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在「大昌行汽车」新车处理中心任职高级文员,负责向供应商采购物料包括汽车地毡。

精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精丰」 ) 是「大昌行汽车」其中一间供应商。

「大昌行汽车」于二○○九年六月收到「精丰」供应的第一批汽车地毡,发现部份地毡的品质欠妥。

「精丰」一名董事遂接触被告,向被告提供利益以换取他的协助,不向「大昌行汽车」报告有关汽车地毡品质欠妥。

结果,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先后多次从该名「精丰」董事收取为数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贿款,总额高达六万三千多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曾接受该名「精丰」董事提供的利益,以确保「精丰」身为「大昌行汽车」的供应商,不会因为其货物的品质出现问题而被撤换。

「大昌行汽车」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颖芝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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