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前秘书就维修订单索贿被判刑
2013年12月13日
一名公共屋邨业主立案法团前秘书,就该屋邨的维修订单向一名承办商索贿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纪穑鸿,六十六岁,柴湾峰华邨业主立案法团前秘书,被裁判官苏惠德判处须履行一百小时社会服务,并受命须向该法团归还一千五百元。
裁判官在判刑时指,贪污是严重罪行,即使涉及的贿款只是小恩小惠。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被告在本案中协助控方,加上他已退任该法团秘书一职,重犯机会低,遂判处他社会服务令。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柴湾峰华邨业主立案法团的秘书,而该邨属房屋署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的公共屋邨。
江氏水喉公司 ( 「江氏」 ) 是峰华邨其中一个维修工程承办商。
案情透露,二○一二年一月初,峰华邨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多次向被告提及,「江氏」这些年来接获不少峰华邨的维修订单,赚取大量金钱,而他本人及法团的成员则没有收取任何薪酬。
被告相信该法团主席要求他向「江氏」索取利益,遂致电向「江氏」东主索取三千元贷款,并获该东主同意。
被告于二○一二年一月底收到金钱后,将一千五百元交予有关法团主席,而被告则保留一千五百元余款。
房屋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汉杰协助。
纪穑鸿,六十六岁,柴湾峰华邨业主立案法团前秘书,被裁判官苏惠德判处须履行一百小时社会服务,并受命须向该法团归还一千五百元。
裁判官在判刑时指,贪污是严重罪行,即使涉及的贿款只是小恩小惠。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被告在本案中协助控方,加上他已退任该法团秘书一职,重犯机会低,遂判处他社会服务令。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柴湾峰华邨业主立案法团的秘书,而该邨属房屋署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的公共屋邨。
江氏水喉公司 ( 「江氏」 ) 是峰华邨其中一个维修工程承办商。
案情透露,二○一二年一月初,峰华邨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多次向被告提及,「江氏」这些年来接获不少峰华邨的维修订单,赚取大量金钱,而他本人及法团的成员则没有收取任何薪酬。
被告相信该法团主席要求他向「江氏」索取利益,遂致电向「江氏」东主索取三千元贷款,并获该东主同意。
被告于二○一二年一月底收到金钱后,将一千五百元交予有关法团主席,而被告则保留一千五百元余款。
房屋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汉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