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管理公司前高层索贿六百万元判囚三年零一个月

2013年12月17日

一名隧道管理公司前高层人员,就两条隧道的新管理合约,向另一间管理公司索取六百多万元贿款,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零一个月。

梁佑荣,六十六岁,越运亨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越运亨」 ) 前助理总经理,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他又承认一项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罪名。

区域法院法官鲍理贤判刑时引用上诉法庭就一宗贪污案件刑期复核的判案书,指贪污行为若不被揭发,会严重打击商业活动及民生。

法官指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违反诚信,而案件并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

法官续称,该贪污罪行的量刑起点为监禁四年半,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至三年。被告弃保潜逃后回港自首,获轻判一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越运亨」的母公司为交通事务发展总监,负责为「越运亨」处理有关新管理合约的招标工作。

「越运亨」于去年四月获运输署以逾四亿元批出有关新合约,接替信佳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信佳」)成为启德隧道及狮子山隧道的新管理公司。

有关合约订于去年七月底签署,而被告则于去年八月一日起出任「越运亨」助理总经理。

去年七月十日,即签署新合约前,被告约见一名「信佳」的执行董事。被告于会面时向对方索取相等于有关合约价格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款项,即为六百多万元,以延迟「越运亨」与运输署签署该合约。

被告其后被廉署拘捕,并于本年五月十六日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

被告于六月十一日否认控罪,案件押后至八月十二日在区域法院进行审讯。由于被告于审讯当日没有出庭,法官遂签发手令通缉他归案。

被告于十月二十一日由内地回港后被拘捕,并被加控一项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罪名。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家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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