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主席及前副主席被廉署加控罪名

2013年12月20日

一名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前副主席,在收购美国天然气油田时涉嫌串谋诈骗,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时被加控八项罪名。

黄煜坤,别名黄坤,六十六岁,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 「东方明珠石油」 ) ,前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 「东方明珠创业」 ) 主席兼执行董事,被加控七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

刘梦熊,六十五岁,「东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则被加控一项相类罪名。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翼小红,四十四岁,家庭主妇;及叶瑞娟,四十四岁,「东方明珠石油」副财务总监兼行政经理,今日亦有出庭应讯。

四名被告共被控十五项罪名,包括今日分别控告黄的七项及刘的一项新增罪名。

七项新增控罪指黄于二○一○年三月十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处理合共二亿港元款项及六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股「东方明珠创业」股份,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款项及股份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刘被控的一项新增罪名,指他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涉嫌处理一亿六千九百五十六万股「东方明珠创业」股份,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股份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其他七项控罪包括两项串谋诈骗,涉嫌违反普通法;四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及一项在证券交易中意图欺诈或欺骗而使用手段、计划或计谋,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0(1)(a) 条。

廉署于二○一二年二月就一宗怀疑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罪行的个案展开调查,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四名被告今日否认所有控罪。裁判官覃有方将案件转介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排期审理。

黄及刘分别获准以现金五百万港元及三百万港元保释,而翼及叶则各获准以现金四十万港元保释。各被告亦受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骚扰控方证人,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如更改地址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廉署,及出席原讼法庭提出的预审。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卢淑玲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荣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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