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前分行经理涉虚假保单贪污案判囚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24日
一名保险公司前分行经理,就虚假保单串谋收受下属共约二十七万元贿款,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黎家仪,三十八岁,大新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 「大新保险」 ) 前分行经理,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裁判官何慧萦判刑时指被告滥用职权,又干犯严重的贪污罪行,故此不能寛免被告监禁刑罚。
裁判官又判处被告须向「大新保险」归还共约二十七万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大新保险」分行经理,并为几名保险代理包括黄志伟的直属上司。
被告作为分行经理须达成销售目标及 / 或维持一定数目具销售能力的下线代理。若被告无法达到有关要求,则可能遭扣除津贴和奖金,甚至遭降职或解雇。
案情透露,由于黄未能获取任何保单,被告遂建议为他寻找客户。
被告要求黄以经手代理人的身份在一些投保申请书上签名,但黄其实从来没有会见有关申请人或准受保人。
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间,被告与黄串谋向「大新保险」呈交二十一张虚假的投保申请书。
黄其后从「大新保险」收取每月津贴及佣金共约二十七万元。在被告要求下,黄将有关款项支付予被告作为贿款。
黄志伟,二十八岁,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认共十四项罪名,即十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代理人串谋使用文件欺骗其主事人。案件押后至明年二月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宝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谭俊伟协助。
黎家仪,三十八岁,大新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 「大新保险」 ) 前分行经理,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裁判官何慧萦判刑时指被告滥用职权,又干犯严重的贪污罪行,故此不能寛免被告监禁刑罚。
裁判官又判处被告须向「大新保险」归还共约二十七万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大新保险」分行经理,并为几名保险代理包括黄志伟的直属上司。
被告作为分行经理须达成销售目标及 / 或维持一定数目具销售能力的下线代理。若被告无法达到有关要求,则可能遭扣除津贴和奖金,甚至遭降职或解雇。
案情透露,由于黄未能获取任何保单,被告遂建议为他寻找客户。
被告要求黄以经手代理人的身份在一些投保申请书上签名,但黄其实从来没有会见有关申请人或准受保人。
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间,被告与黄串谋向「大新保险」呈交二十一张虚假的投保申请书。
黄其后从「大新保险」收取每月津贴及佣金共约二十七万元。在被告要求下,黄将有关款项支付予被告作为贿款。
黄志伟,二十八岁,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认共十四项罪名,即十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代理人串谋使用文件欺骗其主事人。案件押后至明年二月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宝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谭俊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