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前主席盗取三十九万元判囚十八个月

2014年12月8日

一名屋苑业主立案法团 ( 法团 ) 前主席,盗取法团合共约三十九万元款项,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入狱十八个月。

顾永根,五十八岁,翠屏花园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早前被裁定两项盗窃罪名成立。

裁判官徐绮薇在判刑时表示,被告的不诚实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蓄意欺骗业主。

廉署早前接获举报,指被告涉嫌利用虚假文件诈骗法团款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廉署在调查后揭发上述盗窃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在案发时是大埔翠屏花园法团管理委员会 ( 管委会 ) 的主席。

管委会于二○○八年五月底解散,但被告仍担任法团的管理人,并且是法团银行户口的其中一名签署人。一些业主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成立新的管委会。

新管委会其后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诉讼,质疑被告作为法团管理人的地位。被告雇用锺沛林律师行作为其法律代表反对有关诉讼。

另外,翠屏花园管理公司亦同意代被告支付五万元予律师行,作为他与新管委会之间诉讼的订金。被告亦向律师行支付合共四十四万元的诉讼费用。

案情透露,审裁处于二○○九一月二日判被告胜诉,并颁令新管委会解散。审裁处又命令法团及新管委会的七名成员平均分担被告的诉讼费用。

被告于二○○九年二月五日至三月十七日期间,以其法团管理人及法团银行户口唯一签署人的身分,先后发出合共七张支票,从法团户口提取共达四十四万元款项,并将之转移至其个人户口,作为被告就有关民事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

被告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获选为新一届管委会主席,并仍是法团银行户口的其中一名获授权签署人。

法团于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获律师行知会法团须要承担被告约三十四万元的诉讼费用。

业主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议决向被告支付不超过三十四万元以赔偿其诉讼费。不过,被告未有向业主提及上述提款。

案情指出,被告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要求法团偿还该笔五万元订金。在不知道被告已从法团户口提取四十四万元的情况下,法团随即向管理公司发出一张五万元的支票。

在不知道上述提款及已偿还款项予管理公司的情况下,法团于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向律师行发出另一张约三十四万元的支票,以缴清律师行的费用。

案情透露,律师行于二○一○年三月在扣减律师费后,将约三十二万元退还给被告。被告从没有把他从法团所取得的款项交还法团。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敏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志敏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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