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务司司长及另外三人涉贿赂及行为失当罪成候判

2014年12月19日

一名前政务司司长、一间香港上巿公司的两名高层人员及一名商人触犯行为失当及贿赂罪行,涉及款项、无扺押贷款及单位租金共逾二千五百万港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为许仕仁,六十六岁,前政务司司长、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积金局 ) 前行政总裁及行政会议前非官守议员;郭炳江,六十三岁,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新鸿基地产 ) 联席主席;陈巨源,六十八岁,新鸿基地产执行董事;及关雄生,六十四岁,商人。

他们被裁定共五项罪名成立,即三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违反《普通法》;一项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法官麦机智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一 ( 十二月二十二日 ) ,以待听取各被告求情。各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政公署发言人表示,案件显示廉署坚守维护香港廉洁的决心。

发言人称:「不论涉案者的背景、身分和地位,廉署均严格遵守依法办事的原则,锲而不舍,不偏不倚地进行执法工作。」

发言人续称:「因应案件揭示的问题,廉署会向政府当局反映,并乐意就有关的防贪及教育工作提供意见。」

陪审团裁定许仕仁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成立,指他于二○○○年六月七日至二○○三年八月十三日期间履行积金局行政总裁的公职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当行为,没有向积金局申报或披露,或向积金局隐瞒他接受免租使用两个单位,由忠诚财务有限公司 ( 忠诚财务 ) 提供的两笔共二百四十万港元无抵押贷款;及他与新鸿基地产及 / 或新鸿基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新鸿基地产代理 ) 洽谈一份顾问合约。忠诚财务及新鸿基地产代理同为新鸿基地产的附属公司。

许仕仁、郭炳江、陈巨源及关雄生同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于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串谋使许仕仁履行政务司司长的公职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保持倾向优待新鸿基地产、其附属或联营公司、郭炳江、郭炳联及 / 或陈巨源,以换取多笔透过郭炳江、郭炳联、陈巨源及关雄生支付的八百五十万港元款项。郭炳联是项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许仕仁又被裁定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成立,指他于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履行政务司司长的公职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没有向香港政府申报或披露,或向香港政府隐瞒他获忠诚财务提供一笔三百万港元无抵押贷款及该笔贷款多次获每年延展还款期。

陪审团又裁定许仕仁、陈巨源及关雄生另一项罪名成立,指身为政务司司长及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的许仕仁、陈巨源及关雄生,于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期间,一同串谋由郭炳江、郭炳联、陈巨源及关雄生透过多笔付款而向许仕仁支付一千一百一十八万二千港元的款项,作为许仕仁保持倾向优待新鸿基地产、其附属或联营公司、郭炳江、郭炳联及 / 或陈巨源的报酬。郭炳江及郭炳联是项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陪审团另裁定许仕仁余下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成立,指许仕仁于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期间履行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的公职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没有向香港政府申报或披露,或向香港政府隐瞒他收取来自郭炳江、郭炳联、陈巨源及关雄生透过多笔付款而支付上述的一千一百一十八万二千港元款项。

控方今日由 David Perry QC 及大律师谢华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韦理民、李慧儿及罗贝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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