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商人行贿警员今提堂
2015年5月2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商人,控告他涉嫌向一名警员提供利益,并协助和教唆该名警员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政府电脑资料库查取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被告今日(星期五)在粉岭裁判法院应讯。
郑启东,三十五岁,于星期三(五月二十日)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被告另被控四项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一人取用电脑,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涉嫌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61(1)(c)条。
被告今日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十二日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是一间车房的董事兼股东,并从事追收欠债活动。
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免却或解除一名警员须支付的一万元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法律责任,作为该警员向被告泄露从香港政府电脑资料库取得,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的报酬。
另外三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该名警员三次取用香港警务处(警务处)的电脑系统,目的在于使被告不诚实地获益。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以相同目的,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该名警员透过警务处系统取用运输署的资料。
上述涉嫌罪行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期间发生。
被告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及不准离开香港。
廉署早前接获警务处转介的贪污投诉。在调查有关案件期间,廉署获得警务处及运输署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德辉代表出庭。
郑启东,三十五岁,于星期三(五月二十日)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被告另被控四项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一人取用电脑,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涉嫌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61(1)(c)条。
被告今日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十二日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是一间车房的董事兼股东,并从事追收欠债活动。
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免却或解除一名警员须支付的一万元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法律责任,作为该警员向被告泄露从香港政府电脑资料库取得,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的报酬。
另外三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该名警员三次取用香港警务处(警务处)的电脑系统,目的在于使被告不诚实地获益。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以相同目的,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该名警员透过警务处系统取用运输署的资料。
上述涉嫌罪行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期间发生。
被告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及不准离开香港。
廉署早前接获警务处转介的贪污投诉。在调查有关案件期间,廉署获得警务处及运输署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德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