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二人涉嫌就储蓄计划收贿五十万港元及诈骗

2015年6月10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三)落案起诉一名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控告她涉嫌就转介该银行一名客户向一间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一份二百万美元储蓄计划而收受五十万港元贿款,而该名前客户服务经理及一名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代表则另被起诉涉嫌欺诈。

陈佳慧,三十四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一项欺诈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同案被告李廷远,五十三岁,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汇)业务代表,则被控一项相类欺诈罪名。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星期五(六月十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陈于案发时为汇丰银行客户服务经理,其职责包括向汇丰银行的客户推广及销售投资及/或保险产品。

李是华汇的业务代表。由于华汇是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的获授权保险经纪公司,李可推广安盛集团,包括安盛及安盛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安盛保险)的保险产品。

其中一项控罪指陈涉嫌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意图诈骗而诱使一名汇丰银行客户向安盛保险投保购买一份储蓄计划,而不向该名客户披露有关储蓄计划并非汇丰银行的产品和并非由汇丰银行所出售;以及伪称该名客户可以在投保四年后取回所缴共二百万美元的保费连红利。

另一项控罪指李涉嫌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安盛伪称他是负责处理该份储蓄计划投保申请的财务顾问,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安盛批出有关汇丰银行客户的投保申请,以及向华汇支付一笔约一百二十四万港元佣金。

余下控罪指陈涉嫌于二○一三年二月八日,收受安盛当时一名客户服务经理五十万元,作为向该名汇丰银行客户推广及销售有关储蓄计划的报酬。

汇丰银行及安盛集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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