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串谋伪造路上使用证明书判囚最高两年

2015年6月18日

三名汽车服务公司前任及现任职员,串谋伪造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的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最高两年。

龙伟兴,三十六岁,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大昌汽车) 服务经理,被判囚两年。廖燊雄,六十一岁,大昌汽车前主管,被判入狱六个月,而陈渭锵,五十四岁,大昌汽车主管,则被判监十个月。

法官叶佐文在判刑时斥责各被告破坏验车制度,而龙伟兴身为服务经理须负最大责任。法官续称,法庭必须判处各被告入狱以示阻吓。

廖燊雄早前承认一项串谋伪造文件罪名成立,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及第159A条,而龙伟兴及陈渭锵则同被裁定同一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于案发时是大昌汽车的职员,同任职于九龙湾的车辆测试中心。该中心为运输署指定可为私家车及轻型货车就宜于道路上使用进行年度检验。龙是该中心服务经理及负责人,而廖及陈则为中心主管。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及重量不超过一点九吨的轻型货车,每年均须在运输署指定的车辆测试中心接受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

每辆在车辆测试中心通过测试的车辆,均获认可车辆测试员代表车辆测试中心发出证明书,以便车主续牌之用。

案情指出,各被告于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间,指示十一名认可车辆测试员及其他人士,对一些由不同车房交来的车辆给予较宽松处理,藉此取得更多生意。

当有关车辆无法通过制动或废气排放测试时,有关认可车辆测试员使用其他车辆的测试结果作为未能通过测试车辆的检验结果。

认可车辆测试员随即向车主发出虚假「证明书」,指称有关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条例》,使有关车主藉使用该等「证明书」向运输署作牌照续期之用。

运输署及「大昌汽车」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宝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展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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