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就申请龛位行贿公职人员判刑

2015年7月2日

一名妇人为其已故外祖母申请灵灰龛位时,向两名政府部门职员行贿共二万三千三百多元,以及使用一封虚假的身分证明信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卢慧仪,七十岁,被暂委裁判官王证瑜判处监禁共十二个月,缓刑三年。

暂委裁判官在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但考虑到她认罪、年老及出于孝心才犯案,因此判处缓刑。

被告早前承认三项罪名,即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其已故外祖母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请灵灰龛位。被告须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申请证明文件,证实已故人士具备香港居民身分,以支持其灵灰龛位申请。

被告于二○一四年五月七日向入境处为其已故外祖母递交一份「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表 — 有关已故人士」。入境处一名文书主任其后发信通知被告,该处并无其外祖母的登记资料。

该名文书主任于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到被告一封信件,内附一张由被告本人签署,面额三千八百五十元的支票。被告在信中称,支票是给予该名文书主任,以协助寻找其已故外祖母的纪录。支票的款额是处理有关申请行政费用的十倍。
案情透露,被告于八月二十五日又致电食环署一名助理场地经理,要求延长其递交申请已故外祖母龛位的期限。

该名助理场地经理在回复时拒绝被告的要求,并告知被告八月二十六日是递交申请的最后限期,因为有关龛位的编配将于九月十一日透过电脑抽籤进行,而食环署在抽籤日期前需约两星期时间去处理所有申请。

不过,被告表示已准备一张划线支票以向他表示谢意。该名助理场地经理于翌日向其上司报告此事。

该名助理场地经理于八月二十七日收到一个信封,内里有一张由被告签署而抬头人只写上该名助理场地经理姓氏,面额为一万九千四百五十元的个人支票。另外,还有一封由被告书写的信件称支票的款项是申请费用的五倍。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八月三十日利用一封看来是由该名入境处文书主任发出的信件,注明其外祖母是一张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的持有人。不过,该名文书文任证实她从未发出该封信件。

廉署早前接获食环署转介的贪污投诉,廉署调查案件期间获得食环署及入境处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许熙晴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于伯章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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