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前警员涉嫌行为失当作假证供及妨碍司法公正
2015年7月24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落案起诉一名前警员,控告他涉嫌身为公职人员期间行为失当、作假证供及妨碍司法公正,以便利四间放债人公司的负责人向六名欠债人追收债项。
刘伟文,四十七岁,被控四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被告另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宣誓下作假证供,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及一项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涉嫌违反普通法。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七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是九龙城区一队刑事调查队的侦缉警员。他当时认识了一名经营四间持牌放债人公司的负责人。
其中四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期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
被告涉嫌安排向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入境事务处及房屋署作出要求,索取五名欠债人的个人资料;虚假地表示有关要求与涉及该五名人士的警方刑事调查有关;并向该放债人公司负责人披露从有关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取得的资料,以便其向有关人士追收债项。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法庭内庭一名裁判官前申请发出搜查令的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后,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即上述五名欠债人之一在一间银行开立的帐户号码涉及警方调查的一项欺诈罪。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年五月十日至七月二十日期间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煽惑一名女士不要作供指证其儿子在他们两人的单位的买卖协议上伪造她的签名,并告诉该女士若她以约一百万元把她持有该单位的一半业权售予其子欠债的财务公司,其子便不会因伪造她的签名而被检控。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
刘伟文,四十七岁,被控四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被告另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宣誓下作假证供,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及一项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涉嫌违反普通法。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七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是九龙城区一队刑事调查队的侦缉警员。他当时认识了一名经营四间持牌放债人公司的负责人。
其中四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期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
被告涉嫌安排向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入境事务处及房屋署作出要求,索取五名欠债人的个人资料;虚假地表示有关要求与涉及该五名人士的警方刑事调查有关;并向该放债人公司负责人披露从有关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取得的资料,以便其向有关人士追收债项。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法庭内庭一名裁判官前申请发出搜查令的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后,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即上述五名欠债人之一在一间银行开立的帐户号码涉及警方调查的一项欺诈罪。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年五月十日至七月二十日期间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煽惑一名女士不要作供指证其儿子在他们两人的单位的买卖协议上伪造她的签名,并告诉该女士若她以约一百万元把她持有该单位的一半业权售予其子欠债的财务公司,其子便不会因伪造她的签名而被检控。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