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人就转介贷款人涉嫌贪污及诈骗工资今提堂

2015年9月4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三名持牌放债人公司前雇员,控告他们就转介两名贷款申请人,涉嫌分别提供、收受及索取非法回佣共约五万元,以及诈骗该放债人公司工资。三名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

三名于星期二(九月一日)被检控的被告为官松年,五十七岁,陈盈芝,三十二岁,同为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亚洲联合财务)前高级主管,及谢淑芬,二十九岁,亚洲联合财务前电话营业主任。

官被控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陈被控两项协助和教唆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而谢则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陈及谢另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各被告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六进行预审。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在香港持牌放债人公司亚洲联合财务的直销部工作,派驻旺角办公室。官署任旺角办公室主理人,负责监督直销部所有分部,而陈则负责管理电话销售分部。

其中一项控罪指官涉嫌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接受另一名电话营业主任四千元,作为转介一名贷款申请人给谢及该电话营业主任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官涉嫌于二○一四年一月六日至十日期间,接受该电话营业主任约一万七千元,作为转介另一名贷款申请人给该电话营业主任的报酬。

陈被控一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七日期间,协助及教唆官向该电话营业主任索取四千元,作为转介一名贷款申请人给谢及该电话营业主任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陈涉嫌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一月六日期间,协助及教唆官向该电话营业主任索取另一笔金钱,即相等于另一名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转介该贷款申请人给该电话营业主任的报酬。该笔申请贷款额的百分之二据报为二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谢涉嫌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官提供六千元,作为转介其中一名贷款申请人给谢及该电话营业主任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陈及谢涉嫌于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一起与该电话营业主任串谋欺诈亚洲联合财务,向该公司伪称谢于出勤记录显示的时间确有在旺角办公室值勤,致使亚洲联合财务根据记录向谢支付八千三百多元工资。

官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而陈及谢则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

亚洲联合财务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妯蓥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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