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署总监诈骗居所贷款及津贴四百二十万元判刑

2015年9月4日

一名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总监诈骗香港政府首期贷款及居所津贴共四百二十多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缓刑两年。

梁潮炳,五十六岁,物流署总监(车辆管理),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而控方则撤销其妻子罗碧娴共同被控的罪名。

梁于同日向香港政府归还七百零七万六千元,即就津贴及首期贷款而超额申领的津贴连累算利息。

暂委法官徐绮薇于判刑时称,被告所干犯的罪行严重违反诚信,而且涉及庞大政府收入,故应判处监禁刑罚。

暂委法官续称,考虑多项因素而判处被告缓刑,包括被告真心有悔意,主动向其上司及库务署披露事件,以及已归还涉案款项予香港政府。

廉署早前接获库务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梁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加入政府车辆管理处,任职政府车辆事务经理,并是居所资助计划的合资格申请人。政府车辆管理处其后与另外两个部门合并为物流署。

梁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向香港政府申请居所资助计划下的每月津贴,以租住观塘丽港城一个单位,租期由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为止。该单位是以罗,即当时其女朋友的名义于一九九一年八月购置。

为应库务署的要求以证明他正为该单位支付租金,梁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向该署递交一份由梁自行核证并由罗签署的租金收据,而该收据看来是显示梁由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起至十一月七日为止仍然租住该单位。

事实上,罗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已出售该单位,而梁自始不再在该单位居住,所以该租金收据乃属虚假。

若库务署得悉梁已迁离该单位及/或该租金收据乃属虚假,梁不会获发由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十一月七日为止的每月居所资助计划津贴合共十五万一千二百元。

案情透露,梁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就购置元朗加州花园一个物业申请居所资助计划下的首期贷款。他于同年五月再申请居所资助计划下的每月津贴,以支付该物业的按揭供款。一个月后,梁及罗结婚。

该两项申请获批准后,梁获发首期贷款一百四十六万元,以及其为期十年的余下领款期,即由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为止的每月津贴合共二百六十多万元。

案情透露,梁应于一九九四年四月迁离丽港城单位时停止获发居所资助计划下的每月津贴。基于居所资助计划下最长只可停止六个月的时限,梁重新申请该计划的房屋福利理应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届满。

总括而言,梁并不符合资格收取他获发的居所资助计划每月津贴共二百七十五万多元及首期贷款一百四十六万元。

物流署和库务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慧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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