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经营者承认就船牌申请伪造文件候判
2015年9月17日
一名本地船厂经营者制造虚假文件,诱使海事处接受它们为真确及批准相关船只牌照申请,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蔡文佳,五十二岁,森兴中西船厂(森兴)经营者,承认四项伪造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
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三十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伪造罪行。
案情透露,《渔业保护(修订)条例》于二○一二年通过后,只有经渔农自然护理署注册的船只方可在香港水域进行商业捕鱼活动。
船只必须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已领有海事处发出的有效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或取得原则上批准通知书。
凡申请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申请人必须向海事处提供所需文件,包括船只的购买证明,例如船厂发出的服务收据或建造证明书。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森兴经营者,而森兴乃从事造船业务。向森兴购买船只的买家均会获发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
一名中介人于二○一三年两次到访森兴的办事处,要求被告发出两套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看似显示两名男子曾向森兴各以五万六千元购买一艘玻璃纤维船只。
该中介人向被告提供有关船只的规格,并表示该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将被用作向海事处申请船只牌照之用。
虽然森兴并没有向该中介人或该两名男子出售船只,他仍然先后发出虚假两套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并向中介人每套收取四百元。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及二十日,该两名男子有关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的申请书分别被呈交至海事处,当中附有该虚假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两份申请其后均获批准。
假如海事处知道涉案的文件属虚假,便不会推荐或批准有关申请。
海事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卓伟基代表出庭。
蔡文佳,五十二岁,森兴中西船厂(森兴)经营者,承认四项伪造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
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三十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伪造罪行。
案情透露,《渔业保护(修订)条例》于二○一二年通过后,只有经渔农自然护理署注册的船只方可在香港水域进行商业捕鱼活动。
船只必须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已领有海事处发出的有效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或取得原则上批准通知书。
凡申请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申请人必须向海事处提供所需文件,包括船只的购买证明,例如船厂发出的服务收据或建造证明书。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森兴经营者,而森兴乃从事造船业务。向森兴购买船只的买家均会获发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
一名中介人于二○一三年两次到访森兴的办事处,要求被告发出两套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看似显示两名男子曾向森兴各以五万六千元购买一艘玻璃纤维船只。
该中介人向被告提供有关船只的规格,并表示该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将被用作向海事处申请船只牌照之用。
虽然森兴并没有向该中介人或该两名男子出售船只,他仍然先后发出虚假两套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并向中介人每套收取四百元。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及二十日,该两名男子有关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的申请书分别被呈交至海事处,当中附有该虚假服务收据及建造证明书。两份申请其后均获批准。
假如海事处知道涉案的文件属虚假,便不会推荐或批准有关申请。
海事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卓伟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