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团主席涉清洁服务贪污判囚
2015年9月25日
一名私人住宅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就继续聘用该大厦的清洁承办商索贿及收贿,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星期。
杨江艺,四十四岁,崇华阁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被暂委裁判官王证瑜命令须向该法团归还二千四百元作为赔偿。
被告早前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土瓜湾私人住宅大厦崇华阁业主立案法团主席。自二○一一年七月起,贺南生获该法团聘用为崇华阁提供清洁服务。
该法团于法定最低工资修订后通过决议,把贺的清洁费由每月三千四百元增加至三千八百元,生效期为二○一三年六月。
该法团于一个月后亦通过决议,终止让被告就其法团主席职务领取每月三百元津贴。
贺其后应杨的邀约在一间餐厅会面。会面期间,杨向贺表示他不会再向法团领取每月津贴,并要求贺每月向他支付四百元以代替该津贴。
贺相信杨是在向他索取金钱,而杨有权终止他的服务,贺遂同意其要求。贺于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间先后两次各支付一千二百元现金予杨。
案情透露,杨于二○一四年四月向贺表示,他已出售其崇华阁的物业,不久便辞去法团的职务。杨当时向贺索取四千元,作为把崇华阁的清洁工作永久判给贺的报酬。
杨向贺保证,如果贺将来失去崇华阁的清洁工作,他会把四千元退还给贺。不过,贺拒绝了杨的要求。
贺,五十二岁,亦因案件而被廉署落案起诉,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向杨提供一千二百元贿款,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而控方则对他另一项相类罪名不提证供起诉。他于本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崇华阁法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曾蔼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志坚协助。
杨江艺,四十四岁,崇华阁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被暂委裁判官王证瑜命令须向该法团归还二千四百元作为赔偿。
被告早前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土瓜湾私人住宅大厦崇华阁业主立案法团主席。自二○一一年七月起,贺南生获该法团聘用为崇华阁提供清洁服务。
该法团于法定最低工资修订后通过决议,把贺的清洁费由每月三千四百元增加至三千八百元,生效期为二○一三年六月。
该法团于一个月后亦通过决议,终止让被告就其法团主席职务领取每月三百元津贴。
贺其后应杨的邀约在一间餐厅会面。会面期间,杨向贺表示他不会再向法团领取每月津贴,并要求贺每月向他支付四百元以代替该津贴。
贺相信杨是在向他索取金钱,而杨有权终止他的服务,贺遂同意其要求。贺于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间先后两次各支付一千二百元现金予杨。
案情透露,杨于二○一四年四月向贺表示,他已出售其崇华阁的物业,不久便辞去法团的职务。杨当时向贺索取四千元,作为把崇华阁的清洁工作永久判给贺的报酬。
杨向贺保证,如果贺将来失去崇华阁的清洁工作,他会把四千元退还给贺。不过,贺拒绝了杨的要求。
贺,五十二岁,亦因案件而被廉署落案起诉,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向杨提供一千二百元贿款,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而控方则对他另一项相类罪名不提证供起诉。他于本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崇华阁法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曾蔼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志坚协助。